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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四大行封杀余额宝违反《反垄断法》
作者:漫游   分类: 其它杂文    时间:2014-3-25 14:19   热度:3826°   字号:        评论:0 
作者:漫游   分类: 其它杂文    时间:2014-3-25 14:19   热度:3826°  评论:0 条 

3月22日,建设银行将用户购买余额宝的额度从单笔5万元降为5千元,每月限额从20万降为5万。一周前,工行对余额宝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下调为5千,每月限额则从20万降为5万。而工行对理财通的限制则由每月的30万下调为每月5万。中行、农行则将原来的余额宝购买额度从原先的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这是银行与阿里之战的升级。此前,已有三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总行不接受各自分行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


四大行的联手封杀余额宝,“响应了”央行不久前引发市场强烈反弹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对此,马云发文表达强烈抗议,“ 市场更不怕竞争,市场怕不公平……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而是用户!……也不知道谁给银行们权力,可以伤害储户支配自己资金的权力。更不知道谁来监管四大“国手”联合封杀的合法性?有国际友人说:举世未闻,匪夷所思”。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惊涛拍岸,习惯了坐着挣钱的银行们感受到了恐慌。他们本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果断拥抱互联网革命,以互联网精神再造银行的流程、服务与创新,避免成为“21世纪的恐龙”;第二,继续负隅顽抗,游说监管部门袒护银行的特权,幻想继续生活在美好的昨天。其实,以大银行的超级规模、金融人才,如果能有变革的勇气,并从互联网公司招聘具有互联网精神的高端人才,银行未必会在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中输给阿里。


但现在看来,大银行们显然对自己延缓历史车轮前进步伐的能力抱有信心。笔者以为,四大银行封杀余额宝之举,既不高明,也是徒劳,实属不智:


第一,四大行限制的不是支付宝,而是支付宝的用户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到余额宝8000多万用户、支付宝3亿多用户的规模,四大银行此举,无异于自绝于网民。一旦成为“网民公敌”,四大银行的品牌形象将严重受损。众所周知,“国有”银行长期低效、服务差、靠垄断利息差获取超额利润、排斥小微企业融资,已成人人喊打的对象。四大行不仅不闭门反思、思而奋进,如今反而把自残当成小聪明。


第二,四大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2008年中国颁布《反垄断法》。首先,四大银行对用户购买与额宝的转账额度进行限制,这涉嫌违背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其次,四大银行在非常接近的时间内出台极为类似的限制性措施,违背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从动机上看,四大银行的举动明显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四大银行的规模优势,赋予了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空间。依据《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三,四大行的行为背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可以说,阿里巴巴正在以自己的创新行动落实《决定》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四大银行联手封杀余额宝之举,是公然对抗改革精神。在中央力推取消审批权的今天,四大行居然自行设立“额度审批权”,真是令人惊诧。


第四,四大行之举亦是徒劳。金融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不可抵御的两股洪流。四大行的举动其实是螳臂挡车。即使没有余额宝,影子银行的迅速膨胀也早已经表明金融消费者在以实际行动对银行说不;即使遏制了余额宝,但不可能遏制互联网金融强大的创新能力。如果四大行之举,意在延缓余额宝的冲击,为银行的变革赢得更多时间,尚情有可原;如果是幻想巩固金融管制的城堡,那只能成为“温水中的青蛙”。


不过,我们也应感谢四大行以身试法。建议阿里巴巴起诉四大行违反《反垄断法》。截至目前,《反垄断法》尚未在“共和国长子”身上动刀,四大行封杀余额宝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司法案例。垄断是市场经济天敌,《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根本大法。只有清楚了垄断行为,才有可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转自百度百家刘胜军http://liushengjun.baijia.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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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电商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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